参照采用 等效采用 非等效采用
发布日期:2017-4-13
1984年3月,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分为等同采用、等效采用和参照采用3种。等同采用是指技术内容完全相同,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;等效采用是指内容只有小的差异,编写上不完全相同;参照采用是指技术内容根据我国实际作了某些变动,但性能和质量水平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当,在通用互换、安全、卫生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。
1993年12月,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,分为等同采用、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。等同采用指技术内容相同,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,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;等效采用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,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,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;非等效采用指技术内容有重大差异。
2001年11月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,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。等同采用,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,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,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;修改采用,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,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,并解释其产生的原因,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。该《办法》还规定,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、修改外,还包括非等效。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,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。
1993年的 《办法》已不包括参照采用,2001年的《办法》不仅不包括等效采用,还将非等效采用排除在采用国际标准之外。